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承包人应在( )向监理人提交工程量报告。
每月20日
每月25日
每月30日
每月末
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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