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陕西西安某项工程的施工,业主甲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了承包人乙。签订合同时,业主甲为了约束承包人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业主与承包人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工期和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约定。
施工合同履行时,在基础工程施工中碰到地下有大量秦代文物,使整个工程停工25天;主体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机械出现故障,使进度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部分工作停工15天。两次停工承包人都及时提出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并提供了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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