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和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事件1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就要求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
理由:依据有关法规和规范,必须在办理好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下才能要求签发“工程开工报审表”。
(2)事件2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认为需经其认可分包单位资质。
理由:分包单位的资质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签认。
2)不妥之处:提出不再允许施工单位将防水工程分包的要求。
理由:违反施工合同约定。
2.针对事件2,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打桩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进场存在问题的程序如下。
(1)下达“工程暂停令”。
(2)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3)如果分包单位资质合格,签发“工程复工令”,分包单位复工。
(4)如果分包单位资质不合格,要求施工单位撤换分包单位。
(5)对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已完成工程部分,进行质量验收,如果质量不合格,按有关程序处理。
3.对事件3中的质量问题,项目监理机构的处理如下。
(1)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2)责成施工单位进行质量问题调查。
(3)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4)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5)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6)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4.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没有通知施工单位共同清点就存放在施工现场不妥。
理由: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派人与其共同清点移交。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设备部分部件损坏的责任不妥。
理由:建设单位未通知施工单位清点,施工单位不负责设备的保管,设备丢失、损坏由建设单位负责。
5.事件5中,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施工单位组织。
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因试车验收未通过所增加的各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