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工程参建各单位安全责任妥当与否的判断及正确做法如下。
第(1)条不妥。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2)条不妥。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第(3)条不妥。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4)条不妥。
正确做法: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5)条不妥。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或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6)条不妥。
正确做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7)条不妥。
正确做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8)条不妥。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9)条不妥。
正确做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