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分包应满足的条件:分包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分包人应具备符合所分包工程要求的资格条件;分包人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所占整个工程的比例不应过大,且分包工程应是总工程的次要部位或是附属部分;分包单位应和总包单位同时对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中的砌筑工程进行分包不妥。
理由: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2.(1)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程序不正确。
理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机构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机构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是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拒绝索赔申请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地质勘察报告由勘察单位提供,勘察单位应对其提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对勘察报告的审核不当,其也有连带责任,就施工合同而言,其责任在于建设单位。
(3)修改基础设计增加的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理由:施工图设计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因此,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3.(1)门窗安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程序不正确。
理由:分包单位的索赔申请应该向承包单位提出。
(2)门窗安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的理由不成立。
理由:交叉作业属工程施工内容的变化,影响了工作进度,门窗安装单位可以以其为理由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