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4 200)×7 000=5(周),C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3 600)x 2 400=2(周)。
对合同总工期有影响。因为该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是①一②一③一⑤一⑦一⑨一⑩一⑩一⑩,C工作为关键工作,其持续时间由3周变为2周,一定会改变总工期的。
A、C工作共增加的工程量=(7 000+2 400)一(4 200+3 600)=1 600(m3),由于1 600/7 800X 100%=21%>15%,所以要进行调价。不进行调价的工程量为(4 200+3 600)X(1+15%)=8 970(m3),进行调价的工程量为7 000+2 400—8 970=430(m3)。
A、C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8 970×700+430×700x 90%=654.99(万元)。
A、C工作原计划的费用=(4 200+3 600)×700=546(万元)。
A、C工作共增加的费用=654.99-546=108.99(万元)。
2.(1)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在原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各缩短工作G和工作K的
工作时间1周,这样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
理由:由于A、D工作完成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只有工作G、I、K和N,工作N不存在可缩短的时间,故不考虑压缩;工作G、I、K的赶工费率从小到大依次是G(0.4万元)、K(1.0万元)、I(3.0万元),那么首先压缩工作G的时间1周(可缩短的时间只有1周),压缩工作G产生的赶工费为0.4万元,再压缩工作K的时间1周,压缩工作K产生的赶工费为1.0万元。
(2)增加的赶工费用最少是0.4+1.0=1.4(万元)。
3.对表5—2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逐项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如下。
(1)工作K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2)工作1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工作N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3+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