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乙施工单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交项目监理机构。
正确做法:应由甲施工单位将专项施工方案送交项目监理机构。
(2)不妥之处:总监理工程师认为专项施工方案已通过专家论证,便签字同意实施。
正确做法: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2.事件2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报送。
正确做法:应该由建设单位报送。
(2)不妥之处:在废弃建筑物拆除前7日内报送。
正确做法:应该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
(3)不妥之处: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做法:应当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建设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理由:由于主观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有时会发生原合同的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建设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解除。
如果甲施工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而继续子项目D、E的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就甲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甲施工单位进行协商,并按合同规定确定甲施工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甲施工单位。
4.事件3中,若解除施工合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甲施工单位应得到的费用补偿包括:
(1)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2)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的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的利润补偿;
(6)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