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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工程建设的程序性规定

|0·2015-02-09 10:52:3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理论法规》工程建设的程序性规定,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的备考,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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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的程序性规定

  1、 基本建设程序:凡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3、 施工许可证申办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 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程序

  (1)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 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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