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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质量管理
第二节工程保修阶段质量管理
工程保修阶段的主要工作
工程保修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完成下列工作:
⑴定期回访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作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及时征求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意见,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协调联系
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监理单位应单独或通过建设单位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到达现场抢修。
(3)界定责任
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于质量缺陷责任进行界定。首先应界定是否是使用不当责任,如果是使用者责任,施工单位修复的费用应由使用者承担;如果不是使用者责任,应界定是施工责任还是材料缺陷,该缺陷部位的施工方的具体情况。分清情况,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合理界定责任方。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4)督促维修
施工单位对于质量缺陷的维修过程,监理单位应予监督,合格后应予以签认。
(5)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保修完成后,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由于保修工作千差万别,监理单位应根据具体项目的工作量决定保修期间的具体工作计划,并根据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约定具体决定工作方式和资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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