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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
第二节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图7-2所示
(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暂停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
(2)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对于由质量事故调查组处理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加固处理等的重大技术处理方案,一般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必要时,应要求相关单位组织老师论证,以确保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XI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必要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签订。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要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
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
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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