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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及事故
第一节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质量缺陷往往难以避免。对已发生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如图7-1所示。
(1)发生工程质量缺陷后,项目签理机构签发监理通知单,责成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缺陷调查,分析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并签署意见。
(4)施工单位按审查合格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项目监理机构对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质量缺陷处理情况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
(6)处理记录整理归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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