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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检验

|0·2015-01-28 14:56:28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检验,相关知识点已经整理更新,希望对各位考生朋友的备考,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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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采购合同的交货检验

  1.验收依据

  验收依据有:(1)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2)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他有关凭证;(3)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4)产品合格证、检验单;(5)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6)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的样品。

  2.供货方代运材料交货数量的检验

  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及时分清责任。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3.材料现场交货数量的检验

  (1)数量验收的主要方法

  包括衡量法、理论换算法和查点法。

  (2)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货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不符,或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不符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供货方的责任,也可能是运输部门的责任,或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用的物资和材料规定了货物交接过程中允许的合理磅差和尾差界限,如果合同约定供应的货物无规定可循,也应在条款内约定合理的差额界限,以免交接验收时发生合同争议。交付货物的数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内,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超过界限范围时,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量。

  合同内对磅差和尾差规定出合理的界限范围,既可以划清责任,还可为供货方合理组织发运提供灵活变通的条件。如果超过合理范围,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采购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进一步支付溢出数量货物的货款。但在计算多交或少交数量时,应按订购数量与实际交货数量比较,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4.材料交货质量的检验

  (1)质量责任

  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理规定的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

  (2)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应满足规定用途的特性指标,因此合同内必须约定产品应达到的质量标准,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①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②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产品,按部颁标准执行;

  ③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作为依据时,可按企业标准执行;

  ④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某一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时,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验收方法

  质量验收的方法可以采用经验鉴别法、物理试验和化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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