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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措施和职责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利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 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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