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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第三节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见证取样与平行检验
(一)见证取样
见证取样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1.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经国家或地方计量、试验主管部门认证,试验项目满足工程需要,试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外具有法定效果。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要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4)施工单位在对进场材料、试块、试件、钢筋接头等实施见证取样前要通知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施工单位按相关规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试块、试件等的取样过程。
(5)完成取样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等信息,并由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签字。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送往试验室。
2.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2)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
考核合格,且要取得见证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3)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是工序产品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5)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6)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相应规定。
(二)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同一检验项目进行的检测试验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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