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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高度协调一致对监理行业发展的影响

|0·2014-12-15 09:01:30浏览0 收藏0
摘要 新版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高度协调一致对监理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新版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高度协调一致对监理行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推进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任务繁重。许多工程项目技术难度愈来愈大,标准、规范有了新的要求,施工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采用,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要求愈来愈严。工程监理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断修订完善,2000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为旧版《合同》)和2000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为旧版《规范》)已不能准确涵盖现阶段发展新形势下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时间需要。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为《监理合同》)与 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为《监理规范》)的颁布实施,反映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工程监理的新要求和规定,吸取了标准、规范的新内容,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定位及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涵和范围,明确了监理的基本工作和实施的程序和方法,调整了不够协调的内容,界定了监理人员的职责,特别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在上述方面高度协调一致,对今后规范监理行为、严格依法监理、认真履行职责、全面提升监理工作水平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的协调一致有利于将监理纳入依法监理的轨道

  2000年以来,国家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政策以及新修订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均与工程监理有关,但都未体现在旧版《合同》与旧版《规范》中,影响了其全面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在吸收法规新内容上做到协调一致,将有关现行法规、政策及标准的新要求新规定体现在具体条文中。这将大大有助于将工程监理纳入依法监理的轨道,在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制的发展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

  二、《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的协调一致将有利于提升监理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明确界定工程监理是施工阶段的监理,主要任务是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进行合同与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按法定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监理合同》的通用条件中约定了监理必须完成的22项基本工作,《监理规范》则按现行法规与规范的规定要求,在章节条款中明确了如何做好这些工作的依据、内容、程序和方法。例如: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是《监理合同》中22项基本工作的第1项,在《监理规范》的“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中,用11条条文作出了具体的实施规定,对实施中如何组织编制、审批、调整以及编制的要求、内容、报送时间均作出了具体交待。即《监理合同》规定“做什么”、《监理规范》明确“如何做”。《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不仅做到协调一致,而且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将使指导监理工作的文件质量会有很大提高,从而在监理工作中发挥其应有作用,促进监理管理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三、《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协调一致将有利于加强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旧版《合同》和旧版《规范》中,未能反映出新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关于监理责任和职责的新要求与新规定。在《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中则充分明确体现出来,对以往监理职责界定不明确以及不完善、有交叉的地方作出了修订,如旧版《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并未涉及监理规划编制,《监理规范》则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监理规划的编制。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同样存在上述情况。再如旧版《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内容与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够一致;《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由13项调整为15 项,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由5项修改为8项。监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界定完全做到协调一致。

  《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及时撤换监理人员的6条规定,而且在《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中均明确规定了提交报告与答复、审查方案、检查隐蔽验收等的时间要求以及违约责任,对规范监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监理人员责任心和积极性,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理,提升监理的工作水平,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四、《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的协调一致有利于界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中关于监理的定义最后加了一句话“……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责任,在《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中约定的22项基本工作中的第1、4、5、 6、14、15项,也规定了监理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内容;同时,《监理规范》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从5.5.1条到5.5.6条也作了具体规定,《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中规定的内容做到了完全协调一致,依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从而对困惑多年的监理安全责任有了依法执行的具体内容,使监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应该做哪些工作、负什么责任,有利于提高依法监理的责任心,对促进监理的发展、适应新的发展需要,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之,《监理合同》与《监理规范》的协调一致,将有力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监理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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