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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第二节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一)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1.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主体
根据我国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主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城乡和住房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政府部门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属行政管理范畴,主要是从行政上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其目标是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活动不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其中,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就是为保障公众安全与社会利益不受到危害。
第二类是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管理中,建设单位自始至终是建设工程管理的主导者和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对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全方位实施有效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并承担项目的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类是工程建设参与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及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等工程服务机构。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的建设工程相关任务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为实现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围绕着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而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含三个层次:一是承建方的自控,二是建设方(含监理等咨询服务方)的监控,三是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其中,承建方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 咨询服务方包括监理单位、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审图机构、检测机构等。
因此,我届工程建设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与检测、企业自控”的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但社会监理的实施,并不能取代建设单位和承建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的质量责任。
(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包括行政性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前者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后者如工程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
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的责任、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
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
国家对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实行严格的从业许可证制度,对从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按各自分工,负责各类资质标准的审查、从业单位的资质等级的最后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等级的核查和注册,并对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等实施动态管理。
4.工程承发包管理
包括规定工程招投标承发包的范围、类型、条件,对招投标承发包活动的依法监督和工程合同管理。
5.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包括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施工验收备案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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