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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
1.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变更,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2.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及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工程师有权指示的设计变更: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师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4.施工中发包人需要变更的工程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5.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7.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工程师]同意。
8.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9.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若在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0.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若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11.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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