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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法规第九章法规及规范要点

|0·2014-09-11 09:34: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第九章法规及规范要点,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第九章 法规及规范

  1.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②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③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2.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5. 对分包单位资格应审核以下内容:1 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2 分包单位的业绩;3 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4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士浮动幅度值)  (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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