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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0·2014-09-09 09:15:48浏览0 收藏0
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材重点: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特别推荐: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教材重点汇总

  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改变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2.按照《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务承担的主要区别是[合同当事人未改变]、[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第三人无权追究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补偿].

  3.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4.《合同法》中规定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权转让的主要区别包括:[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属于合同内的约定1、[合同当事人不改变]、[债权人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5.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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