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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教材重点:缔约过失责任

|0·2014-09-04 09:15:58浏览0 收藏0
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材重点:缔约过失责任,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特别推荐: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教材重点汇总

  缔约过失责任

  1.《合同法》中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因订立合同时对方提供虚假情况而使本方受到损失,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形成的。

  3.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责任]、[合同磋商阶段责任]、[合同未成立时的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缔约一方受有损失]、忙缔约当事人有过错]、[合同尚未成立]、[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条件。

  5.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6.缔约过失责任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7.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是[合同尚未成立]。

  8.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9.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0.施工企业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而谎称具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1.施工企业没有得到进(出)口许可而谎称获得或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2.在合同磋商阶段不会发生的责任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保证责任]、[合同纠纷责任],极易发生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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