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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
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根据1989年建设部颁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1990年建设部建建工字第55号文件关于第3号部令有关问题的说明: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例题]: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A)元以上的,称之为工程质量事故。
A.5000;
B.8000;
C.9000;
D.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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