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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技术活动结果检验程序与方法
1.检验程序
作业活动结束,进行自检、交检、专检均符合要求――承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验申请表”――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予以签认验收。
作业活动结果的质量检查验收主要是对质量特性的特征指标进行检查。
(1)实测
(2)分析
(3)判断
(4)纠正或认可
2.质量检验的主要方法
(1)目测法:凭借感官进行检查,也叫观感检验。“看、摸、敲、照”
(2)量测法:利用量测工具或计量仪表,通过实际量测结果与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规范要求对照,判断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靠、吊、量、套”。
(3)试验法:现场试验或试验室试验。
1)理化试验。
2)无损测试或检验。
3.质量检验程度的种类
(1)全数检验――普遍检验
用于关键工序部位、隐蔽工程、明确规定的
①规格、性能指标对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起决定作用的施工对象;
②质量不稳定的工序;
③质量水平要求高,对后继工序有较大影响的施工对象。
(2)抽样检验――适用于建筑材料、半成品或工程产品等,检验对象数量大
优点:①检验数量少,比较经济;②适合于需要进行破坏性试验的检验项目;③检验所需时间较少。
(3)免检――免去质量检验过程,对于①已有足够证据证明有质量保证的一般材料或产品;②或实践证明其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质量保证资料齐全者;③或是某些施工质量只有通过对施工过程的严格质量监控,而质量检验人员很难对内在质量再作检验的,均可考虑采取免检。
4.质量检验必须具备的条件
(1)监理单位要具有一定的检验技术力量。配备所需的具有相应水平和资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2)监理单位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3)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标准及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和测试手段。
(4)质量检验所需的技术标准。
5.质量检验计划――由监理单位制定
(1)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及检验部位;
(2)检验项目;
(3)检验程度和抽检方案;
(4)应采用的检验方法和手段;
(5)检验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评价标准;
(6)认定合格的评价条件;
(7)质量检验合格与否的处理;
(8)对检验记录及签发检验报告的处理;
(9)检验程序或检验项目实施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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