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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0·2014-08-06 13:56:06浏览0 收藏0
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成立后,其是否生效暂时不能确定,生效与否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的后续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注意表见代理合同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定合同。

  (二)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

  2、表见代理的条件

  (1)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

  (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3、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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