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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点:作业技术活动运行过程的控制

|0·2014-08-01 09:08:03浏览0 收藏0
摘要 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考点:作业技术活动运行过程的控制,详细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复习备考过程中参考。

  作业技术活动运行过程的控制

  保证作业活动的效果与质量是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基础。

  (一)承包单位自检与专检工作的监控

  1.承包单位的自检系统

  承包单位的自检体系表现在以下几点:

  (1)作业者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自检;

  (2)不同工序交接、转换必须由相关人员交接检查;

  (3)承包单位专职质检员的专检。

  承包单位的自检系统的保证措施:①承包单位必须有整套的制度及工作程序;②具有相应的试验设备及检测仪器;③配备数量满足需要的专职质检人员及试验检测人员。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就是使承包单位建立起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并运转有效。

  2.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承包单位作业活动质量的复核与确认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并确认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

  专职质检员没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能报监理工程师,不符合上述规定,监理工程师一律拒绝进行检查。

  (二)技术复核工作监控

  凡涉及施工作业技术活动基准和依据的技术工作,都应该严格进行专人负责的复核性检查,以避免基准失误给整个工程质量带来难以补救的或全局性的危害。

  如:工程的定位、轴线、标高,预留孔洞的位置和尺寸,预埋件,管线的坡度,混凝土的配合比等。

  技术复核是承包单位应履行的技术工作责任,其复核结果应报送监理工程师复验确认后,才能进行后续相关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应把技术复验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及质量控制计划中,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

  (三)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控

  见证――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承包单位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见证取样――是指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现场取样、工序活动效果的检查实施见证。

  建设部规定见证取样的项目:①工程材料、②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③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④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

  1.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1)施工开始前,项目监理机构要督促承包单位尽快落实见证取样的送检试验室。对于承包单位提出的试验室,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对试验室的要求:

  ①见证试验室一般是和承包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②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③经国家或地方计量、试验主管部门认证。

  ④试验项目满足工程需要。

  ⑤试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外具有法定效果。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到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要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承包单位实施见证取样前,通知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在该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承包单位完成取样过程。

  (4)完成取样后,承包单位将送检样品装入木箱,由监理工程师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如钢筋样品,钢筋接头,则贴上专用加封标志,然后送往试验室。

  2.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1)见证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备案、认可。

  (2)负责见证取样的监理工程师要具有材料、试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且要取得从事监理工作的上岗资格(一般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从事此项工作)。

  (3)承包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4)送往见证试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验单”,送验单要盖有“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取样监理工程师的签字。

  (5)试验室出具的报告一式两份,分别由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并作为归档材料,工序产品的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

  (6)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如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见证取样的频率和数量,包括在承包单位自检范围内,一般所占比例为30%。

  (7)见证取样的试验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

  (8)实行见证取样,绝不代替承包单位应对材料、构配件进场时必须进行的自检。自检频率和数量要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四)工程变更的监控

  工程变更的要求可能来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为确保工程质量,不同情况下,工程变更的实施、设计图纸的澄清、修改,具有不同的工作程序。

  1.施工承包单位的要求及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可能是:①要求作某些技术修改;②要求作设计变更。

  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

  (1)设计单位首先将“设计变更通知”及有关附件报送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承包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进行研究,必要时设计单位尚需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并将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作为该《工程变更单》的附件,施工承包单位按新的变更图实施。

  3.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要求变更的处理

  (1)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将变更的要求通知设计单位,如果在要求中包括有相应的方案或建议,则应一并报送设计单位;否则,变更要求由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2)设计单位对《工程变更单》进行研究。

  ①如果建设单位在“变更要求”中附有建议或解决方案,设计单位应对其进行审查,并将对该解决方案的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②如果建设单位未附有建议的解决方案,则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提交建设单位。

  (3)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监理工程师研究设计单位所提交的建议设计变更方案或其对变更要求所附方案的意见,必要时会同有关的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一起进行研究,也可进一步提供资料,以便对变更作出决定。

  (4)建设单位作出变更的决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指示承包单位按变更的决定组织施工。

  注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或图纸修改,都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有关方面研究,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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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见证点的实施控制

  见证点是国际上对于重要程度不同及监督控制要求不同的质量控制点的一种区分方式。实际上它是质量控制点,只是由于它的重要性或其质量后果影响程度不同于一般质量控制点,所以在实施监督控制时的运作程序和监督要求与一般质量控制点有区别。

  1.见证点概念

  见证点监督也称W点监督。凡是列为见证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规定的关键工序施工前,承包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见证和对其施工实施监督。如果监理人员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见证和监督,则承包单位有权进行该见证点相应的工序操作和施工。

  2.见证点的监理实施程序

  (1)承包单位应在某见证点施工之前一定时间,例如24小时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该见证点准备施工的日期与时间,请监理人员届时到现场进行见证和监督。

  (2)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注明收到该通知的日期并签字。

  (3)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见证。并在见证表上详细记录该项工作所在的建筑物部位、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工时等后签字,作为凭证。

  (4)如果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到现场见证,承包单位可以认为已获监理工程师默认,可有权进行该项施工。

  (5)如果在此之前监理人员已到过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意见写在“施工记录”上,则承包单位应在该意见旁写明他根据该意见已采取的改进措施,或者写明他的某些具体意见。

  施工承包单位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制定施工计划时,就选定设置质量控制点,并在相应的质量计划中再进一步明确哪些是见证点,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六)级配管理质量监控

  1.拌和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材料本身质量、级配须符合规定要求。

  2.材料配合比的审查

  承包单位首先进行理论配合比设计,确认2-3个能满足要求的理论配合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3.现场作业的质量控制

  (1)拌和设备状态及相关拌和料计量装置,称重衡器的检查;

  (2)投入使用的原材料的现场检查,是否与批准的配合比一致;

  (3)现场作业实际配合比是否符合理论配合比。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整;

  (4)对现场所做的调整应按技术复核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5)在现场实际投料拌制时,应做好看板管理。

  (七)计量工作质量监控

  (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仪器,检测设备、称重衡器的质量控制。

  (2)从事计量作业人员技术水平资格的审核:尤其是现场从事施工测量的测量工,从事试验、检测的试验工。

  (3)现场计量操作的质量控制。

  作业者的实际作业质量直接影响到作业效果,计量作业现场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检查其操作方法是否得当。如对仪器的使用,数据的判读,数据的处理及整理方法,及对原始数据的检查。审核在抽样检测中,现场检测取点、检测仪器的布置是否正确、合理,检测部位是否有代表性,能否反映真实的质量状况。

  (八)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包括承包单位现场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上岗证、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记录、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等。

  2.工程材料质量记录:进场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试验检验报告、各种合格证等。

  3.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质量自检资料、验收资料、各工序作业的原始施工记录。

  (九)工地例会的管理

  (十)停、复工令的实施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

  2)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

  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

  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7)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

  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3.总监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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