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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
中标通知发出后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据合同范本,订立合同时应注意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需明确说明的内容。
1.工期和合同价格
1)工期。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合同价款。
①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在合同协议书内要注明合同价款,来源于投标书的中标合同价款。
②追加合同价款
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
③合同的计价方式
本合同采用哪种方式需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可选择的计价方式有:
a.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价款并不是绝对不可调整,而是约定范围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故该类合同应明确界定风险范围以防发生纠纷。
b.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可调总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通常用于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如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和签订合同时不可能合理预见到一年半以后物价浮动和后续法规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为了合理分担外界因素影响的风险,应采用可调价合同。采用该类合同对于可调价格的范围和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c.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这类计价方式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如灾后修复工程;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双方对施工成本均心中无底,为了合理分担风险采用此种方式。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④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⑤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对合同内不同的工程部位或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只要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即可。00:00:00
2.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中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签订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和履行过程中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两大部分。
①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及其附件;
d.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e.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图纸;
h.工程量清单(可能有);
i.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也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将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对合同文件中矛盾或歧义的解释
①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上面各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如果双方不同意这种次序安排,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
②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处理程序。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3.标准和规范。标准和规范是检验承包人施工应遵循的准则以及判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要求的标准。国家规范中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但发包人从建筑产品功能要求出发,可以对工程或部分工程部位提出更高的质量要求。在专用条款内必须明确规定本工程及主要部位应达到的质量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和试验的时间、试验内容、试验地点和方式等具体约定。
4.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1)发包人的义务。通用条款规定,以下工作属于发包人的义务:
①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②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③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
⑤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⑥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⑦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⑧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承包人义务。通用条款规定,以下工作属于承包人的义务:
①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③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④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⑤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⑥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⑦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⑧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⑨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发生合同争议时,应按如下程序解决:双方协商和解解决;达不成一致时可约定由第三方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因此,在专用条款内需要明确约定双方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争议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方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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