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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
1.建设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由[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4.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要求,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5.保险人可以对[设计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自然磨损]、[维修保养费用]带来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6.“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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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 |
除外责任范围 |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 |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 |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 |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 |
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 |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 |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 |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 |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
7.建筑工程一切险加保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因上诉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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