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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
一、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
1、 工程测量
2、 水文地质勘察
3、 工程地质勘察
二、勘察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 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并在其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3、 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收费资格证书,且在七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
三、勘察资质分为:
1、 综合资质(甲级)
2、 专业资质(甲级、乙级,部分可设丙级)
3、 劳务自己(不分级)
四、发包人应提供给勘察人的资料:
1、 工程批准文件、用地、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 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总平面布置图
3、 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坐标与标高资料
4、 地下已有埋藏物资料及其他
五、发包人应提供的现场工作条件
1、 落实土地征用、清苗树木赔偿
2、 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3、 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正常施工的有关问题
4、 平整施工现场
5、 修好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排水沟及水上作业用船
六、勘察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内容:
1、 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2、 为勘察人提供现场工作条件
3、 勘察工作的成果
4、 勘察费用的阶段支付
5、 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6、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七、订立设计合同应约定的内容:
1、 委托设计项目的内容
2、 向设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3、 工作的开始和终止时间
4、 设计费用的支付
5、 应为设计人提供现场的服务
6、 设计人应交付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7、 违约责任
8、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八、设计依据资料:
1、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 规划许可证
3、 勘察资料
九、发包人对设计的要求:
1、 限额设计
2、 设计依据的标准
3、 合理使用年限要求
4、 设计深度要求
5、 设计人配合施工的要求(设计交底,处理设计问题,参与隐蔽和竣工验收)
6、 法律法规规定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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