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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工令的实施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为了确保作业质量,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
②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
④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⑤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⑥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后、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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