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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七章考点:设备制造阶段的工作

|0·2013-12-25 14:02:57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七章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知识点汇总,已经整理更新,供广大考友备考。

特别推荐: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七章知识点汇总

  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工作

  1.设备监造方式

  设备监造方式具体形式

  现场见证1)以巡视的方式监督生产制造过程,检查使用的原材料、元件质量是否合格,制造操作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等。

  2)接到供货方的通知后,参加合同内规定的中间检查试验和出厂前的检查试验。

  3)在认为必要时,有权要求进行合同内没有规定的检验。如对某一部分的焊接质量有疑问,可以对该部分进行无损探伤试验。

  文件见证对所进行的检查或检验认为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在检查或试验记录上签署认可意见,以及就制造过程中有关问题发给供货方的相关文件。

  2.对制造质量的监督

  (1)监督检验的内容。采购方和供货方应在合同内约定设备监造的内容,监理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具体内容可能包括监造的部套(以订购范围确定);每套的监造内容;监造方式(可以是现场见证、文件见证或停工待检之一);检验的数量等。

  (2)检查和试验的范围包括:

  1)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检验;

  2)部件的加工检验和实验;

  3)出厂前预组装检验;

  4)包装检验。

  例:设备制造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 )。(05年度多选第75题)

  A.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检验 B.部件的加工检验和试验

  C.出厂前的预组装检验 D.包装检验

  E.施工现场的到货开箱检验

  答案:A、B、C、D。

  (3)制造质量责任包括:

  1) 监理在监造中对发现的设备和材料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包装,有权提出改正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时,供货方需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理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货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理不知道的情况下供货方不得擅自处理。

  2)监造代表发现重大问题要求停工检验时,供货方应当遵照执行。

  3)不论监理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3.监理工作应注意的事项

  (1)制造现场的监造检验和见证,尽量结合供货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进行,不应影响正常的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

  (2) 监理应按时参加合同规定的检查和实验。若监理不能按供货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货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以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理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若供货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监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供货方应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

  (3)供货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部分),在生产过程中都需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还需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只有以上所有工作完成后才能出厂发运。这些正式记录文件和合格证明提交给监理,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存档。此外,供货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4.对生产进度的监督

  (1)对供货方在合同设备开始投料制造前提交的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

  (2)每个月末供货方均应提供月报表,说明本月包括制造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在内的实际生产进度,以及下一月的生产、检验计划。中间检验报告需说明检验的时间、地点、过程、试验记录,以及不一致性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监理审查同意后,作为对制造进度控制和与其他合同及外部关系进行协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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