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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四章考点:监理合同中双方权利

|0·2013-12-20 13:34:1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知识点汇总,已经整理更新,供广大考友备考。

特别推荐: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四章知识点汇总

  监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


当事人

权利

 

 

委托人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
2)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
3)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监理人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2)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利: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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