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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考点:要约

|0·2013-12-18 12:56:0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已经整理更新,供广大考友备考。

特别推荐: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在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在工程建设中,工程招标即要约邀请,投标报价属于要约,中标函则是承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根据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两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区别:

  ①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根据要约的形式拘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都能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作出的,所以此时要约并未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约人的利益。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要约到达后、受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要约本身存在缺陷和错误、发生了不可抗力、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等,会促使要约人撤销其要约。允许撤销要约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但是,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②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消灭

  (1)要约的消灭的概念

  要约的消灭又称为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约束。要约消灭后,受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合同也不能成立。

  (2)要约消灭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受约人拒绝要约;

  ②要约人撤回或者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承诺人未作出承诺;

  ④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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