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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二章考点:合同的转让

|0·2013-12-18 13:21:35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汇总,已经整理更新,供广大考友备考。

特别推荐: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两种情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一)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经受让人同意。受让人取得权利后,同时拥有与此权利相对应的从权利。若从权利与原债权人不可分割,则从权利不随之转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同样可以针对受让人。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这种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甲公司将与乙公司所签合同中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

  A 合同主体不变仍为甲乙两公司

  B.甲公司无需征得乙公司同意,但应通知对方

  C.丙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行使抗辩权

  D.丙公司承担甲对乙公司合同有关的从债务履行责任

  E.丙公司直接对乙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答案: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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