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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时间的确定方法
1、本考核点在历年案例分析考试中,曾有6年的考题中涉及到本考核点的内容,可谓考试中的热点。复习可参考“进度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五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8、1、8?3条以及案例89、104、105和1998年考题四、五,1999年考题六,2000年第三、四题。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1)工程延期的条件(“进度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五节一?(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条)
(2)工程延期的审批原则(“进度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五节一?(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8?3、8?1条)
(3)延期时间的确定(“进度控制”教材第六章第五节[例6-2],案例104,105及1998、1999、2000年有关考题)
3?注意的问题。
(1)工程延期时间的确定。首先是根据延期条件及原则,判断是否应给予延期?其主要条件就是必须是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申请方(承包方),而必须是承包方自身以外的原因,如业主方、监理方或客观原因(属于业主承担的风险范畴,如不可抗力等)(案例89)
(2)其次是根据审批原则确定应给予延期多少?即考虑发生的延误是否影响到总工期(是否处于关键线路上?非关键工作的延误是否超过总时差等等)
(3)最后,给予延期的时间必须是真正影响工期的实际时间,在不能直接判断时(多半是有若干项工作都发生延误时),可能要通过时间计算和比较来确定。即将发生延误前的计算工期和考虑发生各项延误时计算的总工期二者比较,其差值即为应予补偿的延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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