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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设计方案竞赛文件;
(2)发布设计竞赛公告;
(3)对参加竞赛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对参赛设计方案的评审;
(5)决定工程设计方案;
(6)编制设计招标文件;
(7)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8)协助业主选择设计单位;
(9)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10)工程设计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问题] 上述10项内容有几项不妥?对上述内容应提出哪些修改建议?
[参考答案]
1.第5条不妥。因“决定工程设计方案”关系到项目的功能、投资和最终效益,对工程项目影响重大,故设计方案的最终确定应由业主决定。但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组织老师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意见,供业主决策。因此,监理单位在与业主进行合同委托内容磋商时,应向业主讲明此事关系投资方切身利益、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必须由业主决策。
2.第9条不妥。工程设计合同应由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业主作为设计合同当事人一方,承担合同中相应的责、权、利,监理工程师无法代替。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设计招标,协助业主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协助业主起草设计委托合同,但不能替代业主签订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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