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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点的实施控制
1.见证点的概念 :见证点监督,也称为W点监督。凡是列为见证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规定的关键工序施工前:承包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见证和对其施工实施监督。如果监理人员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见证和监督,则承包单位有权进行该W点的相应的工序操作和施工。
2.见证点的监理实施程序 :1)承包单位应在某见证点施工之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该见证点准备施工的日期与时间,请监理人员届时到达现场进行见证和监督。2)监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注明收到该通知的日期并签字。3)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时间到现场见证。4)如果监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到场见证;承包单位可以认为已获监理工程师默认。可有权进行该项施工。5)如果在此之前监理人员已到过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意见写在“施工记录”上,则承包单位应在该意见旁写明他根据该意见已采取的改进措施,或者写明他的某些具体意见。
(六)级配管理质量监控 :建设工程中,由于不同原材料的级配,配合及拌制后的产品对最终工程质量有重要的影响。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做好相关的质量控制工作:1.拌和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2.材料配合比的审查。 根据设计要求,承包单位首先进行理论配合比设计,进行试配试验后,确认2~3个能满足要求的理论配合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经审查后确认其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后,予以批准。3.现场作业的质量控制 :1)拌和设备状态及相关拌和料计量装置,称重衡器的检查;2)投入使用的原材料(如水泥、砂、外加剂、水、粉煤灰、粗骨料)的现场检查。是否与批准的配合比一致;3)现场作业实际配合比是否符合理论配合比。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进行了调整。例如混凝土工程中,雨后开盘生产混凝土,砂的含水率发生了变化,对水灰比是否及时进行调整等。4)对现场所做的调整应按技术复核的要求和程序执行。 5)在现场实际投料拌制时,应做好看板管理。
(七)计量工作质量监控 :计量使施工作业过程的基础工作之一,计量作业效果对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监理工程师对计量工作的质量监控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仪器,检测设备、称重衡器的质量控制。2)从事计量作业人员技术水平资质的审核:尤其是现场从事施工测量的测量工,从事试验、检验的试验工。3)现场计量操作的质量控制。作业者的实际作业质量直接影响到作业效果,计量作业现场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检查其操作方法是否得当。
(八)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 :质量资料是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或安装期间,实施质量控制活动的记录,还包括监理工程师对这些质量控制活动的意见及施工承包单位对这些意见的答复,他详细地记录了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它不仅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有重要作用,而且在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行后,对于查询和了解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以及工程维修和管理也能提供大量有用的资料和信息。
质量记录资料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资料 2.工程材料质量记录 3.施工过程作业活动质量记录资料施工或安装过程可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建立相应的质量记录资料。施工质量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相关各方人员的签字齐备、字迹清楚、结论明确,与施工过程的进展同步。在对作业活动效果的验收中,如缺少资料和资料不全,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九)工地例会的管理:工地例会是施工过程中参加建设项目各方沟通情况,解决分歧,形成共识,做出决定的主要渠道,也是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质量控制的重要场所。通过工地例会,监理工程师检查分析施工过程的质量状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承包单位提出整改的措施,并做出相应的保证。
(十)停、复工令的实施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 :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应下达停工指令:(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1)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情况者。2)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3)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如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将继续发展的情况下。4)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5)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6)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7)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 :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3.总监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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