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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包方擅自使用全部或部分不合格工程,由此引起争议,应怎样处理?
答: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属于可整改的,或者引起争议的质量缺陷是外露的、非隐蔽的,应视为发包方放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权利,由此引起的返工、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无法整改的,或者是隐蔽的,或者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影响安全使用的,或者是承包方偷工减料,故意降低质量标准而潜伏或遗留的,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主要由承包方承担,但发包方应根据擅自使用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签订的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承包人采取的措施及追加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
3、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因提前竣工,发包人从而获得收益,是否双方分享,如分享如何计算。
发包人竣工验收程序,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
答: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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