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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我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
二、考试科目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一)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3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二)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考生,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为合格;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必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三、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定于2013年5月25日至26日举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为:
5月25日
0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4:00─17: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5月26日
0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二)我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在海口市,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于2013年5月20日至24日自行登录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发放不再另行通知。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五、报名日期、方式和地点
(一)报名日期:2013年3月1日至3月29日。逾期不补报。
(二)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1、新考生报名方法:
(1)考生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www.hnjy.gov.cn/web2/exam2/index.jsp)进行网上报名,录入个人报名信息,打印个人信息表。
(2)经所在单位审核,在个人信息表上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和盖章后,送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报考资格审核(地址:海口市文联路6号金泰大酒店二楼,联系人:符春虹,联系电话:66219099)。
在办理资格审核时,考生必须提供或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案);
②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以及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资历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资格审查后,报考人员须在2013年3月29日前,持通过资格审查的个人信息表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职称考试处(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联系电话:65375001)进行报名确认。
(3)考生通过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后,通过网银(工行)缴交报考费。
2、非首次报名考生的续考程序:
考生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录入个人报名信息,按规定填写档案号,打印个人信息表,交到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职称考试处(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联系电话:65375001)。待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职称考试处网上确认后,通过网银(工行)缴交报考费。
六、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琼价费字〔1997〕124 号文件有关规定:报考全部科目者按210元/人标准收取,免试部分科目者按160元/人标准收取。
七、评卷与公布考试结果
考后阅卷、成绩通知等事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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