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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表3-21)
表3-2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项目 |
内容 |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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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
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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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表3-22)
表3-2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项目 |
内容 |
处理的依据 |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设法规 |
处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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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订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签发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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