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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管理

|0·2013-01-05 15:26:50浏览0 收藏0
摘要 施工进度管理

      【返回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施工进度管理(表2-15)

  表2-15施工进度管理

项目

内容

 

 

 

暂停施工

 

 

 

 

 

工程师指示的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情况会导致暂停施工。虽然暂停施工会影响工程进度,但在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布暂停施工的指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的起因可能源于以下情况:
1)外部条件的变化
2)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原因
3)协调管理的原因
4)承包人的原因
(2)暂停施工的管理程序。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问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的暂停施工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中对以下两种情况,给予了承包人暂时停工的权利:
(1)延误支付预付款。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拖欠工程进度款。发包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工期延误

 

 

 

(1)按照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件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件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工程师确认工期是否应予顺延,应当首先考察事件实际造成的延误时间,然后依据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定额等进行判定。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施工中如果发包人出于某种考虑要求提前竣工,应与承包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提前竣工的时间
(2)发包人为赶工应提供的方便条件
(3)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能采取的赶工措施
(4)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承包人按照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和制订相应的措施,工程师同意后执行。发包方为赶工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设汁变更管理(表2-16)

  表2-16设计变更管理

项目

内容

 

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工程师依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就以下方面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设计变更程序

 

 

 

发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样和说明。
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所需的变更
因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承包人要求的设计变更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因施工方便而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若建议涉及对设计图样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则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变更价
款的确定

 

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可提出变更涉及的追加合同价款要求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后14天内,对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确认或作出其他答复。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不答复时,自承包人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

确定变更价款时,应维持承包人投标报价单内的竞争性水平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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