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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处理和责任
1、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重大质量事故: 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又分四级: 一级,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三级,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四级,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2、 事故处理方案。根据事故的性质,常见的处理方案有: 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卸荷;结构补强;限制使用;拆除重建等。
3、 质量事故发生前后监理人员的职责。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或复工指令前,宜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包商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4、 事后控制的内容:竣工资料审查、竣工验收、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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