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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八)

|0·2012-11-21 15:13:2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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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处理(二)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的规定要求处理。作为监理单位,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对于等级以上的事故(指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建设部257号文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事故),监理机构应要求事故发生单位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对于未达等级的事故(无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小),监理机构也应采取积极态度,会同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责令施工单位严肃调查处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使相关人员受到教育或惩罚。事态较为严重或事故有扩大的可能,监理应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全部或局部施工。(2)监理机构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排除险情、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现场保护和证据保全工作。根据事故调查处理需要,提供相关合同、图纸、会议纪要、监理指令、监理日记等资料。如有必要,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写出监理机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应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防止监理机构和人员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大追究了安全责任。监理机构应具有维权意识,注意自身保护,必要时要进行申诉并举证。

  2、 监理举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方面:

  (1) 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证明监理机构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监理的。

  (2) 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合法性、规范性的证据。证明监理的具体工作、具体做法是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是符合行业惯例和职业标准的。

  (3) 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其后果合理性的证据。例如,监理机构在工作过程中没有或基本没有错误指令;发现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如安全隐患)进行了合理的处置;监理的工作情况和实际工作成效等。

  (4) 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出有可信证据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监理机构注意收集、保存好可信证据,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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