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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处理(一)
1、 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处理。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隐患和小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纠正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进行。在安全管理和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发生冲突时,要求施工单位正确处理好上述之间的关系。
2、 监理的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包括:监理的安全检查、巡查工作、监理要注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期工程的检查巡查、监理要注重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巡查、把质量和安全的检查巡查结合起来、必须留下检查巡查记录。
3、 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口头指令予以制止;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形式予以制止;以《工程暂停令》形式制止重大危险作业;监理发现在监工程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不按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拒不执行监理的重要指令,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报告应采取正式、书面形式(最好采用省建设厅统一表式:B14《项目监理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质量安全报告单》),说明报告原因、报告依据(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建设部建质【2009】254号文、建设部令第166号等)、需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建议等;必要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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