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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金和进度付款
1、 质量保修金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也可由发包方从应付承包方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和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满后,发包方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方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方。
2、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3、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4、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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