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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对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2、 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3、 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4、 额外工作: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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