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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相关法规及法律责任(十)

|0·2012-11-20 13:26:2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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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的监管制度

  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2000年8月25日,原建设部通过第81号令发布并实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定义: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原则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原则。

  3、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监理单位的资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监理人员)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执行情况;(规划、细则)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材料报验)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分包单位审查);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见证取样方案及台账);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旁站方案及旁站记录);质量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质量类通知单及回复);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验收);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资料及时、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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