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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十二】$lesson$
背景材料
某水利工程,在施工图纸没有完成前,业主将工程发包给一家总承包单位,因设计工作还未完成,所以承包范围内待施工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是还难以确定工程量。为了减少双方的风险,双方通过协商,决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如下:
(1)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水文与工程地质、地下主要管网路线以及施工设计图纸等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组织施工。
(4)乙方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乙方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开挖,并在检验合格后重新进行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如果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则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应顺延工期。
问题
(1)该合同条款中第1条合适吗?为什么?
(2)该合同条款中第2条合适吗?为什么?
(3)该合同条款中第4条合适吗?为什么?
(4)该合同条款中第5条合适吗?为什么?
(5)该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合适。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该条款应改为“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不合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乙方应依据业主提供的有关资料组织施工,该条款中“供乙方参考使用”,缺乏约束力,可能带来双方纠纷隐患。该条款应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保证资料真实,并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2012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
(3)不合适。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虽经监理工程师审批,除“非自身原因”之外,应承担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责任,包括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该条款应改为:“乙方按……,不应承担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4)不合适。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隐蔽工程重新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承担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5)不恰当。因为该工程设计没有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对双方产生较大风险。该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