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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十一】
背景材料
某省属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坝肩施工标段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2004年9月8曰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l1月10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截止投标时间前,ABCD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 日下午5时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 日下午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公开招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老师4人。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评标报告。BA企业综合得分第一、二。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 日签订书面合同。
问题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自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3)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确定A企业为中标人是甭违规?说明理由。
(6)合同签订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水利工程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允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虽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012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开标,是不妥之处。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
(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老师,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老师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5)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中标人的投标应中标。因此中标人应当是综合评分最高或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本案中B企业综合评分是第一名应当中标,以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为由,让A企业中标是违规的。
(6)《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