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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练习17

|0·2011-12-28 15:31:20浏览0 收藏0

  【案例五十六】$lesson$

  背景材料

  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在项目建设初期,与甲用户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甲用户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着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同时,又不涉及到供水线路改造,该供水公司又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用户。签订合同时,乙用户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甲用户签订了供水合同。

  问题:

  (1)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甲用户,签订的合同属于那种合同生效的情形?

  (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甲用户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甲用户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乙用户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3)若甲用户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甲用户,应向乙用户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

  【319】合同效力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供水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尽管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甲用户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

  【326】合同变更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法院应予以支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2012年监理工程师报名时间

  【332-333】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供水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乙用户签订合同,应向乙用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19】缔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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