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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1)事件1:业主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A工作延误,因A工作是关键工作,业主应给甲公司补偿工期和相应费用。
业主应顺延乙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2)事件2: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由于8工作是非关键工作,同时已经对A工作补偿了工期,B工作延误的15天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
因对乙公司不造成影响,故不给予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3)事件3:由于甲公司原因使C工作延长,不给予甲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响,业主不应给乙公司补偿。
(4)事件4: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业主不给予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2.(1)甲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为:
事件1: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补偿工期7天。
事件4:因安装公司原因给甲公司造成工期延误,应补偿5天。合计12天。
甲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7×6000元=4.2万元
事件2:5.0万元
事件4:5×6000元=3.0万元
合计:(4.2+5.0+3.0)万元=12.2万元
(2)因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乙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7天。乙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补偿:7×6000元=4.2万元事件4罚款:5×6000元=3.0万元合计:(4.2-3.0)万元=1-2万元3.桩购置费为:800×950元=76万元
桩基础工程合同价款:(800×9×180)元=129.6万元
甲公司桩基础施工应得工程价款为:(129.6-76)万元=5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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