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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资料精选(81)

|0·2010-05-05 10:04:3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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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中的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内可以约定中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部分义务。

  法律关系的特点表现为: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约定,但不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给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仍由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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